深入推進基層法院內設機構改革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李婷
發(fā)布時間:2019-02-14
深入推進基層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已成共識,如何改,見仁見智。討論這個問題,要立足中國地域廣袤,地區(qū)差異較大的國情,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在具體操作上,筆者認為要處理好幾個關系:目標與方法的關系,繼承和創(chuàng)新的關系,審判和管理的關系,法定和自由的關系,對口指導和機構精簡的關系。
深入推進基層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已成共識,如何改,見仁見智。討論這個問題,要立足中國地域廣袤,地區(qū)差異較大的國情,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整體而言,要圍繞審判這個核心職能進行組織設計。在具體操作上,筆者認為要處理好幾個關系:
一是要處理好目標與方法的關系。 “去行政化、服務審判”已成為基層法院內設機構改革的共識。這個目標的實現需要考慮現實情況和方法步驟。具體而言,其一,必須思考機構精簡后領導干部的分流問題。交流到其他黨政機關,或保留待遇退出領導崗位等是常見方式,應堅持一步到位。其二,組織結構模式是手段,本身并無優(yōu)劣之分,關鍵看能否保證組織良好運行。要綜合考慮專業(yè)劃分、員額法官人數、人員編制、案件數量、職能定位等因素設置基層法院內設機構。機構設置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調整。
二是要處理好繼承和創(chuàng)新的關系。審判部門和管理部門內部分離制已經運行三十多年,已成為我國司法的傳統。一些國家采取外部分離制,將行政事務剝離給司法行政部門或相關機構。一些國家不設置業(yè)務庭,成立法官委員會或法官監(jiān)督委員會,實行法官自我管理。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須考慮我國司法傳統,立足我國的司法實踐。繼承也不等于故步自封。改革創(chuàng)新要尊重管理的一般規(guī)律和司法的特殊規(guī)律。如伴隨司法改革推進,一些機構的職能發(fā)生變化,改革要尊重這種變化。立案登記制改革后,立案是形式審查,主要任務是案件登記,立案并未行使審判權,將立案庭改造為訴訟服務部門,將其定位為審判輔助機構是妥當的。
三是要處理好審判和管理的關系。當前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采取分庭管理模式還是采取團隊模式,抑或其他模式對審判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團隊模式的優(yōu)點是相對靈活機動,缺點是規(guī)模較小、穩(wěn)定性不足、自我約束缺乏。審判團隊并非法定的審判組織,而是為了提高案件質效的辦案單元,如果團隊負責人缺乏高超的業(yè)務能力和高明的管理能力,團隊很容易陷入不良狀態(tài),裁判不統一、效力低下、人心渙散等問題會突顯。一般而言,人員編制充分,案件數量大的基層法院,采取分庭模式較為妥當。反之,可考慮采取團隊模式。其實,分庭管理模式與團隊模式并無本質沖突,可結合使用。在分庭管理模式下,可進一步采取團隊模式,專業(yè)化審理案件。
四是要處理好法定和自由的關系。法院內設機構設置無序化增長集中反映了法院內設機構設置的法定化條件和程序的缺失。當前形勢下,扁平化管理是原則,要適當增加管理幅度,減少管理層級。筆者認為,整體而言,基層法院一般只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但案件數量過大的法院,可增設專門業(yè)務庭,但需要呈報批復。因再審案件數量過少,可將此類案件交由院領導中的員額法官審理。可根據改革發(fā)展形勢,設置執(zhí)行警務局,將現在的執(zhí)行局和法警部門整合。堅持內設機構設置的原則、條件和程序法定是此項改革取得切實效果,防止陷入“精簡—膨脹—精簡”循環(huán)的重要保證。
五是要處理好對口指導和機構精簡的關系。四級法院職能定位不同,內設機構改革不能因為上下級存在業(yè)務監(jiān)督指導就搞上下完全對口。基層法院的核心功能是依法公正解決糾紛,內設機構改革要精簡、高效,推行扁平化管理,將資源集中于審判工作這個核心。如果搞上下完全對口,基層法院內設機構是無法精簡的?;鶎臃ㄔ簝仍O機構精簡不僅不能搞上下完全對口,而且還要優(yōu)化外部法治環(huán)境,規(guī)范法院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的范圍、方式方法。有些地方,法官被安排參與聯合執(zhí)法、衛(wèi)生整治、交通協管等與司法無關甚至與法官中立地位相沖突的工作,擠占了法官大量的時間精力,損傷了司法公信力。(宋金林 薛子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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