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能否以電動車超標為由拒賠個人意外險?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李婷
發(fā)布時間:2019-02-22
保險公司能否以電動車超標為由拒賠個人意外險?
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 徐瑤
【案情】
2018年1月20日,李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意外險,同年11月16日,李某駕駛電動車被撞身亡,經交警隊鑒定李某不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但該電動車被鑒定為超標電動車。因此在李某家屬要求保險公司對李某的意外身亡進行理賠時,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理由即為保險合同約定了被保險人無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因為李某的電動車超標應認定為機動車,駕駛機動車需要駕駛證,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免責事由;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我國并未對駕駛電動車實施強制性規(guī)定,并要求車主辦理行駛證和駕駛證,且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的約定范圍是否涵蓋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的車型已超出了一般公眾的認知和判斷能力。
【分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屬于人壽保險合同糾紛,人壽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當被保險人的壽命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它不同于財產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中減輕或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直接關系到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能否獲得理賠的主要合同權利,于合同各方的利益影響甚巨。至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我國并未對駕駛電動車實施強制性規(guī)定,并要求車主辦理行駛證和駕駛證,且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的約定范圍是否涵蓋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的車型已超出了一般公眾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在保險人無法進一步提供相應依據,證明該類車輛必須取得車輛行駛證,以及駕駛人駕駛車輛應當取得何種駕駛資格方可上路的情況下,保險人以免責條款要求免除其理賠責任的主張不予采納。
本案涉案電動車被交警部門鑒定為“機動車”僅表明該電動自行車在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機動車,但相關法律法規(guī)未明確規(guī)定超標電動車屬于機動車,亦未要求超標車車主必須具有相應駕駛資格,且客觀上也無法獲得相應駕駛資格及行駛證,因此該保險公司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原文鏈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2/id/37314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