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層聯動機制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來源: 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薛皓方
發(fā)布時間:2019-07-10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譚曉峰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應完善立法,規(guī)范救助金的審批和發(fā)放程序,建立多層次的救助聯動機制,完善救助追償制度,拓展救助資金來源渠道。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聯合印發(fā)《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對救助對象、救助條件、救助資金來源和救助程序等做出了原則性規(guī)定,為各地法院建立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對審判、執(zhí)行中困難群眾的司法救助工作進行了規(guī)范。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了《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試行)》《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文書樣式(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試行)》等司法文件,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開展司法救助的具體程序。各地依據上述精神,分別制定了實施細則等操作性強的制度文件。
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順應了時代要求。司法救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內在要求,是保障民生、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途徑。隨著國家綜合實力的提升,使構建司法救助制度具有了物質保障基礎。社會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更高要求和對司法人性化的更多期待,使司法救助成為人民法院新的工作內容。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越來越多的矛盾糾紛以案件的形式進入司法領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和民事侵權案件,因案件無法偵破、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得不到有效賠償,生活陷入困境。有的由此引發(fā)當事人反復申訴上訪甚至釀成極端事件,損害了司法權威,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通過司法救助,對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由國家給予適當經濟資助,幫助他們擺脫生活困境,體現了黨和政府的民生關懷,體現了司法為民,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維護司法權威和樹立司法公信。
司法救助制度的探索實踐取得初步成效。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在開展司法救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級法院普遍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員會,實現了司法救助案件辦理的司法化、程序化,司法救助案件的數量和金額也逐年增長。通過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化解了大量難以解決的矛盾問題,解決了一些特困當事人的困難,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當前的司法救助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缺乏立法支持。我國的憲法、刑事和民事法律,以及訴訟法都沒有規(guī)定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缺乏類似國家賠償法這樣集實體、程序于一體的法律規(guī)范。立法的滯后性使司法救助工作權威性不足、合法性依據尚不充分。各省市依據各自制定的規(guī)定開展工作,救助標準和程序難以統(tǒng)一、規(guī)范。二是救助范圍不統(tǒng)一。中央有關部委的意見對救助范圍和救助最高限額僅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在具體案件辦理中如何確定尚不規(guī)范,有的法院對不符合救助案由范圍的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等糾紛案件決定救助,有的基于減少信訪、增加執(zhí)行結案率需要,對一些并不符合生活困難條件的長期上訪纏訪人員也予以救助,有違救助公正性原則和救急性要求。發(fā)放救助資金也存在標準低、彈性空間大的問題,各級財政資金配套差異較大。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為增加救助案件數量而降低救助標準較為常見,個案救助金額差異也較大。三是救助標準模糊。當前,要獲得司法救助需要滿足無法獲得賠償或者無法執(zhí)行到位以及申請人生活困難的條件。但在實踐把握上還存在一些問題。無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各地相關規(guī)定,對無法獲得賠償具體標準的掌握尚不統(tǒng)一。對生活困難的判斷多限于對有關證明材料的形式化審查,沒有建立規(guī)范有效的申請人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制度,難以確保困難情況的真實性。四是救助手段單一。當前的司法救助一般僅限于應急性的經濟救助,且一般由法院單打獨斗,缺乏后續(xù)工作延伸和與有關部門工作銜接,沒有形成救助合力。對被救助對象的多元需求沒有細致考量,難以滿足救助對象的心理疏導、危機干預等需求。五是追償機制缺位。實踐中,許多法院不注重追償,造成了“國家替侵權人和執(zhí)行被申請人買單”的怪象。不及時追償,一方面會加重國家負擔,不利于司法救助制度長遠發(fā)展,另一方面變相減輕了加害人義務,客觀上助長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
對于如何追償、由哪個部門負責追償、追償程序等問題,缺乏完善的制度機制設計。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首先應完善立法。應當總結實踐經驗,制定立法規(guī)劃,啟動立法程序,制定統(tǒng)一的國家司法救助法,將司法救助制度從政策層面上升至法律位階上,讓司法救助制度合法化和法治化,賦予司法救助機構完整的司法救助權力,規(guī)范司法救助程序和救助范圍及標準,讓司法救助工作在正常法治軌道內運行。其次,規(guī)范救助金的審批和發(fā)放程序。要嚴控司法救助范圍,對諸如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等案由的申請不予立案,確保司法救助符合規(guī)定。制定司法救助金額量化標準,明確應予救助、可予救助、不予救助的范圍,實現同案同救助,減少救助隨機性。建立救助調查制度,對擬救助對象有關情況進行實地走訪,重點對申請人的房產、動產、銀行賬戶存款或者其他有價證券、股權、承包經營權等有價值的財產權益進行調查,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建立違規(guī)救助追責制度,實行責任倒查和救助款追回。第三,應建立多層次的救助聯動機制。通過構建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的有機結合的多層次救助體系,發(fā)揮司法機關、政府、民間力量的聯動作用,做好司法救助制度與社會養(yǎng)老保險、工傷保險、醫(yī)療保險、大病救助、大災補充救助、公益性崗位就業(yè)援助、住房保障救助等社會保障政策的銜接,整合社會救助資源,切實提升救助效果。針對占救助比例較高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糾紛,加強與交通保險救助基金管理單位的溝通,做好司法救助與保險救助的銜接。對無勞動能力且無收入來源的當事人,加強與民政部門溝通協(xié)商,確定低保政策幫扶對象。建立再就業(yè)轉介平臺,協(xié)調勞動保障部門對救助對象進行就業(yè)培訓,提供就業(yè)崗位,提升其自我生存能力,解決其生活困境,降低司法救助資金壓力。第四,完善救助追償制度。司法救助是國家對沒有履行能力或逃避履行義務的被執(zhí)行人所做的替代性履行,對于執(zhí)行時沒有能力履行但后來又具備履行能力,以及逃避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應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對于被害人在加害人處獲得充足賠償的,應當返還已獲得的司法救助金,也不得通過訴訟雙重獲利。要完善司法救助追償程序設計,加大追償力度,確保救助資金使用效率。最后,拓展救助資金來源渠道。規(guī)范財政預算,由各級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逐年遞增救助資金預算,對上年度沉淀資金直接納入下一年度資金范圍,保證資金來源持續(xù)穩(wěn)定。探索建立司法救助慈善捐助制度,設立司法救助基金,獲取社會慈善機構及愛心人士的捐助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