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推進訴源治理 提升矛盾化解合力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薛皓方
發(fā)布時間:2020-05-20
有效推進訴源治理,必須堅持標本兼治、內外并舉,既著力于從內部挖掘潛力,實現源頭減量、減少案件存量、緩解案件增量,提升審判質效;又要在黨委領導下,充分整合司法資源,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主動融入基層治理,推動社會相關方面形成訴源治理的牢固共識和強大合力。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進一步指出“主動融入黨委和政府領導的訴源治理機制建設”。司法實踐中,推動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普遍適用,有效推進訴源治理已成為化解矛盾糾紛的現實需要和迫切要求,具有解決當事人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為法官有效減負等現實意義。人民法院需進一步厘清認識、結合自身在訴源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協(xié)調政府職能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社區(qū)村鎮(zhèn),推動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司法調解等調解方式,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矛盾糾紛有效化解的社會治理體系。
矛盾糾紛化解通常有三道防線,調解被稱為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第二道防線”是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而司法途徑則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三道防線有其各自的功能定位,具有互利共贏的特性,有助于社會關系的及時修復。理想狀態(tài)下是從第一道防線開始,糾紛由多到少、由簡單到復雜逐級遞進,形成一個有梯度性的化解結構,尋求各類矛盾化解的最優(yōu)路徑,減少二審、執(zhí)行、涉訴信訪等“衍生案件”數量。
對人民法院而言,有效推進訴源治理,要堅持全域全程、全面覆蓋。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第一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fā)揮好司法職能作用,積極參與社會基礎治理,努力將各類矛盾糾紛預防在源頭、化解在萌芽、解決在基層;第二是依托訴調對接、訴非銜接對已產生的矛盾糾紛進行分流化解;第三是關注進入審理程序的糾紛,將前審案件作為后續(xù)案件的源頭,加強不同審級、不同程序的源頭治理,減少進入二審、再審、執(zhí)行的案件數量。
推動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切實增強矛盾糾紛化解效果,要做實做優(yōu)“三道防線”, 實現多數糾紛通過非訴方式及時解決、少量糾紛通過調解和速裁程序快速解決、疑難案件通過精細化審判解決,形成多層次階梯式解紛體系。
一是完善協(xié)同化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新理念。堅持創(chuàng)新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fā)揮基層法院特別是發(fā)揮人民法庭在社會治理中的紐帶作用和貼近群眾的優(yōu)勢,深化法治宣傳,在社區(qū)、鄉(xiāng)村廣泛開展以案說法、以理送法活動,以社區(qū)、村為載體,推進司法服務資源力量下沉,構建平臺機制共建、矛盾糾紛共治、公平正義共享的訴源治理格局。堅持“預防、化解、治理”的理念,弘揚“和為貴”的優(yōu)良傳統(tǒng),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推進司法參與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標準化、精細化,主動融入黨委領導的社會治理體制,構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層社會治理體系,讓大量矛盾糾紛化于未發(fā)、止于未訴。推動形成“黨委政府主導、部門各司其職、多元協(xié)同參與、城鄉(xiāng)社區(qū)自治、司法推動保障”的工作格局,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調解、協(xié)商等非訴訟解決糾紛方式展開進一步的宣傳、引導和監(jiān)督,讓人民群眾充分了解、自覺認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二是以智慧法院建設為引領,完善多元解紛平臺構建。隨著人民法院探索人工智能、5G、大數據、區(qū)塊鏈等創(chuàng)新手段的不斷深入,應切實有效地將技術優(yōu)勢轉化為訴源治理網絡糾紛的過硬本領,讓人民群眾在共享互聯網發(fā)展成果上有更多獲得感。充分借助和發(fā)揮“互聯網 +”“大數據”等信息化優(yōu)勢,用好已有信息化系統(tǒng),搭建線上訴源治理工作平臺,實現糾紛解決的案件預判、信息共享、資源整合以及數據分析等功能。全面推動線上多元化糾紛解決平臺建設,支持各類非訴解紛主體進駐,發(fā)揮解紛平臺的分流作用,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合理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努力將各職能部門、各調解組織、各社會團體化解矛盾糾紛的數據貫通起來,實現信息互通、數據匯聚、成果共享,構建起“資源共享、分層遞進、智能解紛”的多元解紛模式,實現線下和線上平臺融合,促進多元解紛力量全方位互聯互通和全流程互動。為群眾提供多途徑、多層次、多種類的糾紛解決方式,推動形成“社會調解在前、法院立案在后”的解紛流程。促進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與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順暢銜接和高效流轉,保障當事人及時實現合法權益。對訴前調解不成的案件及時立案及時辦理,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
三是健全多層次糾紛化解機制,層層過濾,讓大量類型化糾紛止于訴外。訴源治理強調“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就是要廣泛發(fā)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yè)調解、律師調解等各類調解主體,以及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工會、法學會等機構團體的專業(yè)優(yōu)勢和行業(yè)資源,優(yōu)先參與到糾紛化解中。相較司法訴訟程序而言,調解或公證、仲裁等非訴糾紛解決方式是更為柔性的解紛方式,也是化糾紛于訴前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在訴非協(xié)同互補過程中,法院發(fā)揮著積極的推動指導作用和不可替代的銜接作用。將前端治理交給基層自治、人民調解等組織,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查、司法確認等方式,為前端治理提供堅強后盾,并且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的原則,精準對接各類調解組織,制定完善訴調對接舉措與銜接機制。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解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樹立規(guī)則導向上來,有助于強化法律在糾紛化解中的權威地位,讓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各司其職,相得益彰。積極推動設置重點領域糾紛的先行調解前置程序,進一步整合資源配置,加大對類型化糾紛的專業(yè)性業(yè)務指導。針對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產品責任糾紛,要充分發(fā)揮各單位、各類組織作用,實現類型化糾紛集約化解。
有效推進訴源治理是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大背景下防范糾紛的一項系統(tǒng)性工程,是人民法院深化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的關鍵舉措。只有不斷創(chuàng)新路徑和方法,引領、推動和保障多元解紛力量資源協(xié)調參與,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不斷強化司法為民理念,才能進一步提升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整體合力和綜合效應,促進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大格局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