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中的價值無涉論及其評價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薛皓方
發(fā)布時間:2021-08-20
法學研究中的價值無涉論及其評價
琚明亮
法學研究中社科法學與規(guī)范法學的二元分化及對立
以社科法學與規(guī)范法學的直接對立為主要標志,在中國法學界曾興起過一場關于法學研究方法的重要探討。其中,在社科法學針對規(guī)范法學所提出的諸項質疑中,可能最具爭議的即為法學研究中的所謂價值無涉論。其認為,無論是規(guī)范法學還是社科法學的法學研究方法,都僅應停留在方法論的擇取討論上,而不應涉及任何價值論上的主觀判斷。
此外,即使是從規(guī)范法學的內部研究進路來看,其從規(guī)范文本出發(fā)再回歸到法律本身這樣的研究理念,也不應將落腳點置于混雜著研究者個人主觀價值評判的研究思路上來。也正因此,研究者本人作為規(guī)范的解釋者,其雖也要遵循一定的像目的解釋、擴張解釋、歷史解釋這樣的具體解釋方法,但若從方法論本身的客觀屬性來看,不同的解釋者遵循相同的解釋方法所得到的研究結果卻至少應在解釋方向上保持基本一致。也即在解釋結論上,盡管不同的研究者可能會就同一主題表達出不同的個人理解或學術觀點,但其原因應系研究者本人對某一研究方法掌握或理解的層級、范圍不同所致,而非方法論本身預設了某一價值選擇。換言之,其僅應作為規(guī)范的解釋者或經驗事實的描述者存在,而不應在研究結論上牽涉任何具有明顯主觀傾向的表述或判斷。
從社科法學對規(guī)范法學在價值論方面的其他指摘之處來看,一般還認為后者在遵循發(fā)現(xiàn)問題、提出問題與解決問題這樣的傳統(tǒng)研究進路的同時,實際并未將關注點聚焦于對真正的本土問題的客觀描述與成因分析上,而是在尚未對當前以本國司法實踐與本土知識為核心的經驗事實進行充分論證,并找準因果律的前提下,便急于給出進一步的具體修改建議,甚至就此構建起所謂體系化的法律制度或程序設計。而從近年來在各部門法修改或完善過程中,相繼涌現(xiàn)的各類專家意見稿或專家修改建議稿來看,其雖多按照某一學者理想的制度設計予以了較為充分的論證或釋明,甚至是在部分改革事項上已遠遠走在理論探討或司法實踐的前列。但若從最后法律修改定型的具體文本內容來看,則可以說上述任何一種單純由學者提出的修改建議,都沒有被完整吸納進立法者或司法者的實際考量當中:其或是根據(jù)司法實踐需求進行了本土化或政策性的針對性調整,或是受部門權能所限在相關改革事項上只進行了相對保守化的實踐處理。
而相對于對策法學研究在價值立場上的傾向性或非中立性,社科法學則主張法學研究應從客觀經驗事實出發(fā),將其對某一制度或程序運轉實效的客觀分析與描述作為其理論深化的基本前提,并在此基礎上結合相關制度設計的實踐背景、法律環(huán)境又或利益權衡等因素對其進行因果律式的分析解構,以最終使其經驗化、體系化的理論概念或模型能夠經得起理論與實踐的反復推敲及驗證。故在奉行社科法學的研究者們看來,所謂價值選擇問題,既不是留給法學研究者們的任務,也不是立法者們所要關注的重點。也即二者在具體的任務與導向上不僅有著明確的界分,而且還應嚴格恪守這種功能分化。進言之,理論研究者既不應對立法者的立法實踐動輒加批判,而立法者也不應僅為經驗事實外的局外旁觀者。
價值無涉法學研究立場的理論不足與可能推演
不過,從社科法學所主張的價值無涉論的立場本意來看,其意在強調研究者自身的不當價值判斷或傾向性立場,可能會對司法實務及立法實踐所帶來的不良影響:立法者或頂層制度設計者,在面對各自成篇的理論學說或改革建議時,往往根據(jù)自身現(xiàn)實需要進行有針對性地選擇,其或是直接依據(jù)某一基本符合自身改革立場的理論學說進行方案設計,或是在不同甚至相左的改革建議間擇取所謂中間道路者。因而從這種研究立場的出發(fā)點上來看,可以說其既指出了當前法學研究在研究導向上的功利化、實用化傾向,同時也指明了立法者乃至整個實務界,在對待理論界研究成果問題上的某種取巧主義趨向。然而反映在現(xiàn)實效果上,二者卻又似乎保持了某種心照不宣的默契:在理論研究者或許從未將真正的立法實踐作為自己學術志趣的同時,立法者或許也從未真正意從當前的理論研究成果及其相關立法建議中,汲取可能有價值的重要論據(jù)或養(yǎng)料。
也正因此,所謂價值無涉的研究立場至少在客觀評價理論與實務的二元關系這一問題上,便可能首先犯了價值有涉的研究弊病。因為其在將二者間的隔離與界分關系強調到極致,并在為法學研究者嚴格劃分出理論研究的應然界限的同時,無疑也為立法者乃至整個實務界界定了規(guī)范設計的理想模式。而這種將任一論據(jù)推至極端的演繹方式,盡管會使其自身在論證表述上顯得似乎十分充分,但就其所立論的論據(jù)本身來看,卻顯然有違于社科法學所本應遵奉的研究客觀性這一最重要的論證前提。
在此基礎上,對這種所謂“價值無涉”的研究立場予以適當推演,即為部分研究者所主張的認識世界與改造世界的嚴格二分問題。在此類主張者看來,理論研究者只應在認識世界的范圍內從事其全部學術研究,在這一理論范疇內其盡可施展技藝、展現(xiàn)功力,而立法者則相對應在改造世界的實踐視閾內設計程序、實施規(guī)范。換言之,在其背書者看來,在認識世界與改造世界二者間,并不存在一個類似于鴻溝的所謂中間地帶,二者只要嚴格保持自己的理論導向與實踐追求,認識世界與改造世界便既不沖突,也不違和。也正因此,理論研究者既無需嘗試進行危險的跳躍,即跨身至改造世界這一領域,立法者也無需試圖向理論研究者過分傾斜。
但必須強調的是,無論是價值無涉的前提預設,還是認識世界與改造世界的嚴格界分,其都無法在自身論證內部就方法論與價值論這樣的元問題作出重要且清晰的前提區(qū)分。因為認識世界單有方法論是不實際的,而改造世界只有價值論也是不客觀的。甚言之,在認識世界的過程中,研究者在某一方法論上的選擇本就暗含了其價值論上的某種預斷,而立法者在改造世界的道路上,其對某一具體方案的設計選擇無疑同時也需要以一定的方法論為依據(jù),對其進行規(guī)范化、具象化的實踐工作。由此來看,對二者進行嚴格界分的所謂學術努力,即便不是在有意回避上述爭議,也至少是未能成功對其進行詳細論證及闡發(fā)的理論半成品。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