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于統(tǒng)籌平衡 做好家事審判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李彩霞
發(fā)布時間:2022-07-12
善于統(tǒng)籌平衡 做好家事審判
高春乾
做好家事審判,要善于統(tǒng)籌平衡:既要遵循家庭倫理,又要顧及經濟理性;既要關注個體的婚姻滿意度,又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穩(wěn)定性;既要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又要保護女方合法權益;既要維持法典體系的內在統(tǒng)一性,又要突顯身份行為的特殊性;既要追求實質正義,又要融貫程序正義;既要保障交易安全,又要維護婚姻穩(wěn)定;既要強化裁判論理,又要恪守裁判邊界。
基于婚姻形成的家庭(關系)既屬于私法調整的范圍,又承載著多元社會功能?;橐黾彝サ亩嘀貙傩裕厝粌戎埠托嗡芗沂聦徟械膬r值追求。因應現階段我國婚姻家庭的變化,以及婚姻法回歸民法典后的體系效應,實現家事裁判結果的妥適性和可接受性,后民法典時代的家事審判應當在諸多看似矛盾和沖突的價值目標中保持平衡。
一是既要遵循家庭倫理,又要顧及經濟理性。民法典充分吸收中華傳統(tǒng)文化中注重家庭倫理的思想,高度重視家庭倫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優(yōu)良家風條款即為具體體現。同時也應看到,基于感情紐帶形成的婚姻家庭關系,也在不斷受到市場機制的滲入,相互關愛、共擔責任義務的家庭內在關系不時染上經濟理性的色彩。如夫妻婚內為了維持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通過約定雙方的財產權利義務達到鞏固或者強化法定夫妻責任的目的。此類協議的效力認定始終是實務中的爭議焦點。夫妻雙方在婚內就一方存在的重大過錯造成另一方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作了約定,此約定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保護無過錯方的立法目的并不違背,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又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原則上應當認定該約定的效力。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夫妻之間婚內財產贈與協議經過公證,贈與方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權,但如果受贈一方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親屬的合法權益,贈與人仍可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行使法定撤銷權。此規(guī)定在家事領域的適用,即為維持家庭倫理的體現。
二是既要關注個體的婚姻滿意度,又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穩(wěn)定性。近年來,我國離婚對數和離婚率呈攀升趨勢,反映出社會公眾對離婚的包容度增加,離婚的社會和文化約束力減弱。如果離婚條件過于寬松,帶來的后果之一是夫妻都不會在家庭生活中大膽投入,既包括財力的也包括情感的,婚姻保護的立法目的也就會落空;離婚條件過于嚴格,受不幸婚姻束縛的當事人難以及時解脫,甚至會釀成悲劇?;橐鰪谋硐笊峡词撬饺诵袨椋瑢嵸|上是社會行為,婚姻的穩(wěn)定與和諧對于社會的健康發(fā)展不可或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關于離婚原因的抽象概括規(guī)定(雙方感情破裂)與具體列舉規(guī)定(重婚等五種情形),即是立法價值的權衡。對于符合民法典明確列舉的離婚情形的應予判離,是否首次起訴離婚不應成為法定的考量因素,但應注重加強調解。
三是既要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又要保護女方合法權益。突破形式平等,實現實質平等保護是婚姻家庭編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這種立法目的不僅僅體現在原則性規(guī)定之中,更細化在具體的規(guī)范之內。按照婚姻家庭社會學的研究,當前女性存在工作和家庭失衡的問題,重要原因是傳統(tǒng)性別觀念下的家務勞動性別分工不均。女性承擔主要撫育幼兒和贍養(yǎng)老人的責任,最明顯的后果就是減少了工作參與機會和母職懲罰。為了照顧女方,消解母職懲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是民法典關于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規(guī)定,并將此制度由原來的僅適用于夫妻分別財產制擴大適用于夫妻共同財產制。從實務適用情況來看,雖然民法典施行后適用該制度的案例有所增加,但家務勞動補償數額面臨舉證難題。法院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會參考多種因素,但計算具體數額的時候并沒有特定標準,主要為酌定,且補償數額較低,無法與家務勞動的付出量相匹配。在家事審判中,對于雙方有補償協議的,應當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無法達成協議的,在確定補償數額時,尤其是在夫妻共同財產較少時,可以結合婚姻存續(xù)時間長短、家務勞動的強度、另一方獲利情況、雙方財產狀況和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男方給予女方的補償數額。
四是既要維持法典體系的內在統(tǒng)一性,又要突顯身份行為的特殊性。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的協議,適用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guī)定。”這一條文是民法典的亮點條文,直接體現了民法典體系化特點,但個案中,法院在審理身份關系協議時如何適用合同編規(guī)定,“參照”適用的范圍邊界并不清晰。按照民法典的上述規(guī)定,有關身份的協議能否參照適用合同編的規(guī)定,其性質的認定至關重要。有關身份的協議中倫理性、人身性因素越多,對于參照適用合同編的規(guī)定限制就越多。如純粹身份協議,相對于身份財產協議,在參照適用合同編規(guī)定上就嚴格得多。實務中經常遇到的案型是在離婚后財產糾紛中,一方要求對方支付《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高額違約金,另一方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為由,請求法院降低違約金數額。一般認為,《離婚協議》是關于夫妻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共同財產分割等的一攬子協議,具有身份性和財產性,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屬于身份財產協議。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離婚協議》不能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但在民法典施行之后,該類身份財產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如指向的是給付財產的違約行為,則可以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在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時,由一方請求法院予以酌減。
五是既要追求實質正義,又要融貫程序正義。由于我國尚未啟動家事特別程序立法,家事案件與其他民商事案件一體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家事案件中的訴訟規(guī)則與普通民商事案件并不完全相同,如家事案件需要法院依職權審查的事項范圍更廣、預防糾紛發(fā)生的非訟特點更為明顯等。此外,家事案件當事人往往法律知識不足,在訴訟中存在證據收集和舉證能力弱、法庭陳述辯論能力差等問題。如逾期提交證據、關鍵事由未主張、生活事實與法律事實雜糅等問題普遍存在。在家事案件中嚴格適用程序性規(guī)則可能會導致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背離,應通過適當加大釋明和調解力度,從實質層面對各方訴訟利益作出均衡。長遠來看,還需要加強家事立法的頂層設計,完善家事審判特別程序。
六是既要保障交易安全,又要維護婚姻穩(wěn)定。平衡債權人利益與保障非舉債配偶一方合法權利,一直是實務中的難點和社會關注的熱點,背后體現的是交易安全與婚姻保護的價值調和。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該條就夫妻共同債務規(guī)定了合意之債、日常家事代理之債與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之債。在平衡債權人與非舉債一方配偶利益時,應當緊扣該條“為家庭共同體增益所負債務”這一立法目的,從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意”以及債務是否為夫妻雙方“共享”兩個方面予以綜合判斷。
七是既要強化裁判論理,又要恪守裁判邊界。家事審判中要讓當事人感受到公平正義,其中重要的一點是加強裁判說理論證。相比其他類型案件,家事案件的裁判說理更加困難。一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倡導性規(guī)范大量存在,缺少確定性。這類倡導性規(guī)范所體現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需要通過法律邏輯、規(guī)范解釋、系統(tǒng)論證等方式體現在家事裁判書中,以解決以感情說教代替法律適用等問題,真正實現家事裁判情、理、法的多維交融。另一方面,要件化的審判需求和請求權基礎規(guī)范的不足。從裁判角度看,與現實司法需求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完整的請求權基礎仍顯不足。概而言之,需要進一步夯實身份法律行為基本制度的理論基礎,理順個案化考量因素和規(guī)范的一般化適用之間的關系,通觀身份和倫理因素實現身份正義。在強化說理論證的同時,也要恪守裁判邊界。一方面,家事案件個性化特點突出,情感因素鮮明,審慎就個案特點歸納具有普遍適用意義的立法規(guī)則。司法正義屬于矯正正義,不宜在個案中過多從事立法層面的價值判斷,以免掛一漏萬,以偏概全。另一方面,綜合運用法理、情理、事理論證,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但應明晰法律與道德的界限,恪守司法邊界,不宜對當事人進行道德上的過多評價,以免陷入“道德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