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fā)現貧困當事人即啟動國家司法救助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責任編輯:李婷
發(fā)布時間:2019-03-07
最高檢國務院扶貧辦聯合下發(fā)意見要求
發(fā)現貧困當事人即啟動國家司法救助
法制網北京3月6日訊 記者周斌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辦公室近日聯合下發(fā)《關于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加大司法過程中對貧困當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
《意見》明確了貧困當事人的范疇,即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案件當事人符合“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托進行司法鑒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等7類情形之一,且屬于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當事人。
《意見》要求,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貧困當事人的,應當立即啟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檢察人員優(yōu)先辦理,并在辦結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案件情況、給予救助情況、扶貧脫貧措施建議等書面材料移送扶貧部門。扶貧部門在脫貧攻堅工作中發(fā)現貧困當事人的,應當作為國家司法救助案件線索,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檢察院。對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yī)療救治費用的貧困當事人,扶貧部門應當立即告知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時補辦相關手續(xù)。
《意見》規(guī)定,檢察院和扶貧部門應當加強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與扶貧脫貧措施的銜接融合,主動對接定點扶貧單位和責任部門,引導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幫助貧困當事人通過產業(yè)扶持、轉移就業(yè)、易地搬遷、教育支持、醫(yī)療救助等措施實現脫貧。對無法依靠產業(yè)扶持等措施實現脫貧的貧困當事人,幫助實行政策性保障兜底脫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