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
責任編輯:薛皓方
發(fā)布時間:2019-06-21
每日甘肅網6月21日訊(蘭州晨報/掌上蘭州記者姚智)6月20日上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當天上午全省法院集中公開宣判的9起涉黑涉惡案件和1起村霸案件。
據了解,截至6月20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惡案件237件1850人,一審審結147件1017人,特別是中央督導組進駐甘肅后,全省法院共審結涉黑涉惡案件62件。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集中公開宣判了五批涉黑涉惡案件,共52件461人,其中包括28件中央督導組督辦案件。
1 平涼市華亭市穆琚東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07年,被告人張寶云在靜寧縣組織賭博期間,糾集被告人穆琚東為其在賭場收取高利貸,二人開始建立聯(lián)系;2008年至2013年期間,穆琚東先后因為搶劫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刑罰在監(jiān)獄服刑。2013年4月,穆琚東被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與張寶云保持緊密聯(lián)系,且不思悔改,利用入獄經歷,糾集社會閑散人員,揚言要成為靜寧縣城的“大哥”。其間穆琚東以靜寧縣較有名氣的社會混混頭目仇某等人為目標,多次指使手下小弟通過騷擾、跟蹤、辱罵等手段挑釁、激怒對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將仇某等人毆打致傷。
至此,以穆琚東、張寶云為首的黑惡勢力團伙初步形成。之后稱霸一方,謀取非法利益。穆琚東、張寶云等采用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以“琚東養(yǎng)殖場”等處為聚集點,組織、策劃、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組織勢力不斷壯大,通過開辦公司、非法高利放貸聚斂財產,逐漸形成以穆琚東、張寶云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穆琚東、張寶云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成員謀取利益,事后為組織成員提供吃、喝、娛樂等手段籠絡組織成員,形成較強的人身依附關系。該組織成立以來,長期在靜寧縣城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游戲廳、家具城提供非法保護,變相收取“保護費”,向酒吧、KTV強行推銷啤酒,采取暴力抗法、妨害公務妨害作證,干擾司法,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等,實施犯罪22起。
經依法審理,被告人穆琚東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寶云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胡鵬飛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其他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針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聚斂的財產,判決對該組織聚斂和用于違法犯罪的靜寧縣琚東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等9家公司,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職責依法處置,對其財產應予沒收;對被告人張寶云的5處房產應予沒收;被告人胡鵬飛位于靜寧縣城關鎮(zhèn)富康路“云星小街”的鋼結構四層整體建筑一幢系違法建筑,由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處置;扣押、凍結的涉案資金共計5993186.82元予以追繳;扣押的5臺車輛,應予沒收,由扣押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對各被告人的其他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繼續(xù)應予追繳。
2 蘭州市城關區(qū)夏志振“套路貸”惡勢力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夏志振、盛俊清糾集被告人方穎、胡江濤、倪晨萍、盛志琴等人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業(yè)務,在放貸、催款過程中,采用欺騙、威脅、恐嚇、滋擾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放貸討債的犯罪活動,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夏志振、盛俊清為組織、領導者的較為固定的“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夏志振、盛俊清、方穎、胡江濤、倪晨萍、盛志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人數眾多的公民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經依法審理,被告人夏志振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3 蘭州市城關區(qū)佘勇惡勢力案
2016年1月11日至2018年2月期間,被告人佘勇、王誠、孔濤、米貴林、張一帆、郭成岳在車貸后催收業(yè)務中,為獲取提成和直接受益,對貸款逾期客戶采取竊取收車等方式,將客戶的車輛非法控制,并以此為要挾條件,肆意認定收車費用,向客戶索取高額的收車費等費用,敲詐勒索客戶。在此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佘勇、王誠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孔濤、米貴林、張一帆、郭成岳為積極參加人員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上述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涉及被害人眾多,敲詐勒索數額巨大,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該犯罪組織關系清晰、分工明確、分工協(xié)作,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系惡勢力犯罪集團。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民合法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經依法審理,被告人佘勇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4 白銀市白銀區(qū)楊磊“套路貸”惡勢力案
2017年12月以來,被告人楊磊伙同尹靜(另案處理)先后糾集劉惠、高琳、向元、徐葉、姜小禹等人形成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湖南省長沙市租賃房屋成立非法網絡放貸工作室從事放貸活動,并通過微信、QQ群聯(lián)系有借貸需求的被害人,以借貸需留存信息為名獲取被害人家庭、學校、親朋的聯(lián)系方式以及手機、通訊錄等信息資料,通過支付寶“存證云”平臺或者微信“米房”等網絡平臺簽訂貸款合同,按不等的比例收取中介費、人工成本費、利息等,以此虛增債務、加收逾期費,并將到期無法還款的被害人介紹到其他網貸公司,讓被害人繼續(xù)借錢還貸,對于無法及時還款的被害人采用短信威脅、電話轟炸等方式催收債務。被告人楊磊、劉惠、高琳、徐葉、向元、姜小禹實施“套路貸”活動,詐騙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經依法審理,被告人楊磊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5 白銀市白銀區(qū)歐青青“套路貸”惡勢力案
2017年9月以來,被告人歐青青、肖元元、楊萍、唐成名伙同被告人羅丹、王玉浩、劉凱、肖鵬飛、宋慧敏、彭再陽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網絡主要針對在校大學生實施非法高利放貸,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單方肆意認定違約共同騙取錢款,屬典型的“套路貸”,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上述被告人實施的“軟暴力”催收方式帶有欺凌、強制、壓迫的性質,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損害被害人的財產安全,干擾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學習,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
經依法審理,被告人歐青青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6 白銀市白銀區(qū)吳志勇“套路貸”惡勢力案
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間,被告人吳志勇、潘舉文、梁元鏗、陳梓炫、陳圣業(yè)在無金融資質、未經工商登記注冊的情況下,虛構其正規(guī)放貸的事實,通過微信、QQ群等網絡手段與有借貸需求的不特定人員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再以收取逾期費或以貸還貸等名義虛增債務或肆意認定違約,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又采用短信、電話滋擾等手段軟硬兼施索取“債務”,從中獲取高額利益,已形成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屬于“套路貸”,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經依法審理,被告人吳志勇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七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7 白銀市白銀區(qū)陳輝“套路貸”惡勢力案
2017年10月以來,被告人陳輝、楊曉慶、章偉、陸偉、魯曉輝、羅嘉軍、周先偉在無金融資質、未經工商登記注冊的情況下,虛構其從事正規(guī)放貸業(yè)務的事實,通過微信、QQ群等網絡手段,誘使有借貸需求的不特定人員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再以收取逾期費或以貸還貸收取中介費等名義虛增債務或肆意認定違約,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又采用短信、電話滋擾等手段軟硬兼施索取“債務”,從中獲取高額利益,已形成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屬于“套路貸”犯罪,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經依法審理,被告人陳輝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
8 白銀市靖遠縣張榮瑞惡勢力案
2009年12月30日以來,被告人張榮瑞、張榮暢多次單獨或糾集被告人王云生、楊永寶等人在靖遠縣城區(qū)內多處多次實施尋釁滋事、強制猥褻婦女等違法犯罪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擾亂正常的經營活動,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強制猥褻罪。
經依法審理,被告人張榮瑞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刑罰。
9 臨夏州永靖縣劉亨通惡勢力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劉亨通、張文學、高國瑞、劉偉、劉亨如等人為尋求刺激、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多次強拿硬要他人手機;被告人劉亨通、張文學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各被告人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高國瑞多次介紹未成年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賣淫罪,對其應數罪并罰。五被告人為非作惡,欺壓在校學生和社會青年,使其形成心理恐懼,嚴重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
經依法審理,被告人劉亨通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10 平涼市涇川縣何宇峰村霸案
自2012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何宇峰借故滋事,逞強耍橫,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被告人何宇峰多次尋釁滋事,嚴重干擾了周圍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在其所在鄉(xiāng)里影響惡劣,橫行鄉(xiāng)里、稱霸一方。
經依法審理,被告人何宇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