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能動司法的幾點思考
□ 殷增華
司法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階梯。守護正義、運送正義是司法的終極追求。法律是社會最大共識、最后底線,司法堅守的就是法律的底線、公正的底線。春秋時期的《左傳·曹劌論戰(zhàn)》中說“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則“忠之屬也,可以一戰(zhàn),戰(zhàn)則請從”。大小之獄,就是刑事司法,當時的論述者已然將司法制度、司法公正視為國家強盛的根本問題。新時代新發(fā)展階段的司法應當體現(xiàn)這樣的時代擔當、社會擔當。公正司法從而保障權利尊嚴、引導社會正義;為民司法從而穩(wěn)固民心、強固國本;能動司法從而打破機械,走向突破。切實以堅持能動司法為牽引,完善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一、能動司法的法理依據(jù)
傳統(tǒng)觀點認為被動性、中立性、判斷性、終局性是司法的幾個主要特征。司法被動性是指法院不得主動啟動司法程序,法官不應在具體糾紛尚未進入司法管轄時積極參與糾紛解決過程,即所謂“不告不理”或“民不告、官不究”。
司法本身即具有多元特征和屬性,在不同的環(huán)節(jié)中和內容上具有不同的體現(xiàn),比如程序啟動的被動性、審理案件的中立性、權力行使的判斷性和終局性、審判工作的公開性、對偵查權和檢察權的制約性、裁判依據(jù)的多元性(除法律外尚有政策、習慣、判例、常識等)、司法“行政性”服務的主動性和靈活性等等,而這些都是司法的固有價值和應有之義。
所有這些特征和屬性從來就不是固定唯一的。從不同的場域看來,本身都有著多元表現(xiàn)。司法的被動性不僅體現(xiàn)在不告不理,而且還體現(xiàn)在罪刑法定、上訴不加刑、司法謙抑性等原則。西方近現(xiàn)代的傳統(tǒng)司法也正是基于此而形成了被動性的整體格局。但顯然不告不理的程序啟動被動性要素無法有效對動態(tài)運作且過程復雜(從立案、審判,到執(zhí)行乃至申訴信訪)的司法進行全面科學的描述。從法官裁判的具體過程看,司法的被動性或能動性都是司法的價值屬性,擴大對司法進行衡量的視角就成為一個必然選擇。如司法不能拒絕裁判原則就體現(xiàn)了被動中的主動,而法院一旦啟動審判程序后就應該積極能動、依法處置,有效回應訴求、解決糾紛,而決不能逃避問題、推卸責任。司法的基本功能是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和諧有序發(fā)展。司法實踐中,法官也只有對所依據(jù)法律進行積極識別、適當“加工”,才有可能形成一個有說服力的結論。從這個意義上說,司法的被動性一般應僅限于法律條文和法律原則對之有明確要求之處,而反之,只要有利于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和群眾合理訴求,能動司法就是司法的必然選擇。
《現(xiàn)代漢語詞典》將“能動”解釋為“自覺努力、積極活動的”。馬克思主義哲學也將能動性、主觀能動性作為哲學基本概念,與消極性、被動性、機械性、宿命論等是相對而論,指代人的思維特質,主張“發(fā)揮主觀能動性”要成為人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基本態(tài)度。能動司法實際上強調的就是法院和法官應當積極擔當、履職盡責、公正司法、有所作為。對司法任何一種性質的描述都必須與其權力設置的宗旨相一致,而不能只是一種沒有指向的單純說辭。能動性本就是司法的一種內在屬性和價值追求,而不應只是一種外在表現(xiàn)和附隨追求。
某種意義上說,能動司法也是中國傳統(tǒng)司法的優(yōu)勢所在,傳統(tǒng)司法裁判強調兼顧法、理、情,“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是傳統(tǒng)司法能動的重要體現(xiàn)。在古代官員審案時積極調查取證、主動調解促和、扶正引導教化。雖然在封建專制制度背景下也有其固有弊端,但往往能做到案結事了人和、營造和諧穩(wěn)定。對此我們應該用“揚棄”的態(tài)度揚長避短,歷史深處的暗合讓我們更加確信能動司法的價值。
因此筆者認為,能動司法是基于對司法多元屬性認知基礎上提升出的司法理念,主張司法應當在運行過程中貫徹為民司法、大局司法、主動服務精神,在遵守法定程序基礎上體現(xiàn)法官能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通過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工作,適用法律、定分止爭、引導公正,以運行憲法、實現(xiàn)法治、保障人權。
二、能動司法的實踐空間
從前述司法性質多元屬性的角度來看,能動司法是現(xiàn)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轉變司法理念、實現(xiàn)司法理念現(xiàn)代化的必然選擇,是人民法院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xiàn)代化的必然選擇。
堅守審判過程中的能動空間大致包括法律解釋與自由裁量、法律推理與分析論證、法官釋明與價值引導、法制統(tǒng)一、司法調解、司法引導等方面,這些都屬于司法審判過程中的重要問題,也是最具有含金量的一些能動空間,本文僅先就這些方面做大略梳理,再總結一下司法為民中的能動空間。
法律解釋與自由裁量。法官要堅持依法裁判,站位于對法律體系的整體科學“適用”,推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繼續(xù)推進完善包括司法解釋在內的中國特色法律解釋體系,完善法官自由裁量,運用“天理、國法、人情”來糾偏和補充法律局限。
法律推理與分析論證。改變判決的空洞和機械,增強說理,將法律適用過程闡述清楚,是每個法官的應盡義務和基本素養(yǎng)。在面臨價值選擇和判斷、在面對法律漏洞時,進行價值衡量、漏洞補充等充滿創(chuàng)造性的工作。
法官釋明與價值引導。對于廣大農村地區(qū)和偏遠落后地區(qū),法官要運用好釋明權這把寶劍,將法治的精神和原則潛移默化于對當事人的釋明之中,將許多看似不可調解的矛盾和誤解誤會解決在無形之中,有效促進社會矛盾的實質性化解和群眾法律素養(yǎng)的提升。
法制統(tǒng)一。應確保法制統(tǒng)一、類案同判,讓老百姓切實感受到裁判標準的確定性和穩(wěn)定性,要努力從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解釋程序、統(tǒng)一司法尺度等方面來促進法制統(tǒng)一。
司法調解。法官要通過高水平司法調解,減少對抗性而實現(xiàn)糾紛解決的和諧性和修復性,實現(xiàn)糾紛解決的全面性和徹底性,確保糾紛解決的實質性、便捷性、低廉性、合理性。
司法引導。以司法引導民眾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引導社會矛盾通過公正文明的方式化解,引導社會資源助力司法裁判,弘揚社會正氣、提振公眾士氣,提高群眾法律素養(yǎng),讓群眾能夠感知司法公正、維護司法公信、認同司法權威。
此外,司法為民是除審判中心任務之外的重要能動空間,司法為民無論怎么主動和能動都不為過。如何更加有效開展司法便民措施,改變法院“門難進、事難辦、臉難看、話難聽”的頑瘴痼疾,腳步永遠不能停歇。司法群眾路線是黨的群眾路線在司法領域的必然延伸,當屬能動司法的重要領地,要從司法作風建設上抓出成效,遏制司法腐敗,使司法走出冷漠,走向親民、愛民、便民、利民,以最大的熱情、最大的主動來回應群眾訴求。接訴接訪、案件辦理、負責執(zhí)行的法官,在不違反法律、不違背程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愛民、便民、親民、利民,以最大的熱情來回應群眾訴求。同時要高度警惕打著現(xiàn)代司法的口號來拒絕司法、消極司法、不敢作為、不敢擔當、逃避責任等現(xiàn)象。
三、能動司法應注意的問題
正確的政治方向是能動司法的運用前提,以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已然成為理論界和實踐界的常識和共識。能動司法務必要著力于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牢牢堅持為大局司法、為人民司法。
司法是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糾紛、彌平社會創(chuàng)傷、調處社會沖突的有效手段。要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學會治未病,也要根治病,絕不能在案的問題沒有成功解決反而平添新的矛盾和糾紛。除了法律手段還有道德、習慣以及行政權力甚至私力救濟等諸多糾紛解決辦法,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規(guī)定了協(xié)商和解、調解組織調解、向行政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提起訴訟等方式,但是,法律和司法一定是法治社會最權威、最根本、最系統(tǒng)的途徑,盡管有時候也是最末端、最無奈甚至成本較高的途徑。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運用好能動司法的理念和方法,將司法的文明、高效、科學、權威、便捷、終局等效能運用到最好,將可能存在的短板弱項補足,從而達到本身優(yōu)良運轉并為其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充當穩(wěn)固基石的效果,努力實現(xiàn)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為法官司法過程的三段論應該是一個主動的、積極的心理和行為過程,而不是被動的、消極的過程。但是,由于受一些原因影響,法官的司法能動性實際上往往被限制在極小范圍。消極審判、機械司法、就案辦案等頑瘴痼疾仍然是當下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是需要深入調研、深入探討、深入解決的大問題。有人曾總結過造成機械司法的幾大原因,如唯數(shù)額論、缺乏司法自主性、司法慣性、唯上是從、迷信科學證據(jù)、司法群體的人格特質等。
筆者根據(jù)多年的審判實踐也總結了一些不良傾向:先入為主的入罪思維、習慣性的重刑思維、唯危害結果倒推罪責論、唯審判者自身安全論、考核指標不完善、司法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維持容易糾錯難的程序設定等,這些問題都亟須對癥下藥,進行糾正和革新。
(作者單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