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刑事案件審判方法研究
程晉意
基層法院刑事案件數量大、類型龐雜、牽涉面廣,經常出現一些相對于常規(guī)、簡單案件非易辦的刑事案件?;鶎舆@種刑事難辦案件現實存在,辦理這類案件時不僅要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確保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運用具體適當的審判方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案件類型化梳理
難辦案件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法律的表達是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難辦案件與疑難案件存在著天然聯系,二者雖不重合,但存在交叉。筆者認為,刑事難辦案件與常規(guī)案件相比,是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較大分歧或者因社會、政治以及案件事實復雜等因素導致的難以辦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四種類型:(1)事實認定、證據采信疑難的案件,例如因果關系、證據鏈條能否形成認定難;(2)法律適用、定罪量刑有困惑的案件,例如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區(qū)分難;(3)因個案特殊性、特殊時期導致的社會影響重大、群眾反響高或政治敏銳性較高的案件;(4)其他因個案、類案特殊而比較難辦的非“常規(guī)、簡單、易辦”案件。
二、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客觀因素
處于特定時空條件下人的認識能力有限,根據當下規(guī)范可能無法識別認定所有違法犯罪行為,也不可能完全把握預測未來發(fā)生實踐,更無法保證準確無誤對應將來可能發(fā)生的案件事實。同時,立法者往往難以十分準確地對事物進行界定,不可避免地運用模糊性表達以期包容無法準確界定的事物,使法律具有更廣泛的適用性。這些問題有時可通過法律解釋方式解決,但囿于罪刑法定等要求,刑事法律解釋方法的選擇受到局限,導致部分案件法律解釋的結果合法卻不合理。
近年來,公民參與刑事司法的意識越來越強、程度越來越深,民意對刑事司法產生重要影響。
社會轉型時期生活態(tài)勢日益復雜,刑事法律規(guī)范的局限性和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呈現出來。
(二)主觀因素
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面對民意、輿論等施加的壓力,法院裁判常在多重利益平衡中受到影響。
受法律素養(yǎng)、人生閱歷等影響,法官個體會形成獨特法律哲學即司法理念,對難辦案件的主觀定義及裁判有差異。加之辦案終身責任制,部分法官不敢越雷池半步,機械適用法律。從法律形式主義角度看,嚴格依法裁判是正確的,但有時裁判結果無法為社會所認可和接受。
刑事訴訟中,公檢法三機關司法理念側重點存在差異,同時,偵查、公訴、審判人員辦案技術水平存在差異,對證據采信、證明標準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較大認識分歧。
三、案件審判方法歸納詮釋
(一)從法哲學認識論角度認定犯罪行為
1.從現象到本質,把握犯罪行為本質。認識事物需要通過現象看本質,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亦如此理。刑法條文及犯罪構成是犯罪的外在表現,某行為構成犯罪首先應符合刑法條文規(guī)定。因此,認定犯罪需要透過刑法條文及犯罪構成現象看犯罪本質,由表及里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2.從個性到共性,聯系類罪特征和犯罪概念。從微觀、中觀、宏觀分析犯罪表現的三個不同層面,微觀是個案犯罪構成,中觀是類案同類客體和類案特征,宏觀是犯罪概念及特征,三者分別體現了犯罪表現的個性和共性關系,特別是中觀類案犯罪行為的本質具有侵犯同類客體共性。在辦理涉眾型、聚眾型犯罪時,既要看個罪犯罪構成,還要結合類罪共同特征,更要考量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只有將這三個層面結合起來,從個案特性到類案共性,才能做到準確認定犯罪、適用法律。
(二)系統把握證明標準,準確認定個案證據
1.從共性到個性,認清個罪證據特性。共性和個性是一切事物的固有本性,共性決定事物基本性質,個性揭示事物之間差異性。雖然法律對證據概念、種類、質量要求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每個罪名千差萬別,適用時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辦理證據質量不高、認定事實有分歧的刑事難辦案件時,既要看到證據共性,更要看到證據個性。在個案中,單個證據的三性、證據質和量也略有不同,不能單純強調證據共性,因為對證據的質和量有過高要求將導致難以認定事實。特別是強奸案、受賄案證據“一對一”特征較強,甚至無其他旁證,此時必須注重個罪證據特性,結合個案實際情況準確認定犯罪行為。
2.運用證據規(guī)則,系統認定把握證據。證據確實充分是法官內心確信外在標準,證明事實的證據互相印證并形成完整鏈條,是證據確實充分的完美要求。對于不具有證據能力或證明力的證據,必須堅決予以排除。但在難辦案件中,有時關鍵證據存在瑕疵致使事實認定困難,則需要結合案件時間、地點等甄別證據,甚至依法補強證據以準確認定。
(三)遵循法律邏輯,堅持價值判斷
1.從法律邏輯到裁判結果,注重效果檢驗。法律邏輯是審判實踐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法官邏輯推理要求其完全忠實于規(guī)范,一旦法官機械推理,可能導致某些難辦案件得出荒謬甚至錯誤結論。因此,在審判中,除了遵循法律規(guī)范,重視邏輯推理,還要注重從法哲學、法社會學等角度考量,堅持打擊犯罪和人權保障并重,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
2.從法律到政策,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法律規(guī)范與刑事司法政策的關系具有多維性、層次性。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政策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政策價值判斷不能超越法律價值判斷。雖然政策在裁判中起輔助作用,但政策價值判斷難免介入法律適用過程。在辦理因法律規(guī)范缺陷導致的刑事難辦案件時,法官不能僅依靠規(guī)范認定案件事實,還應注重結合政策價值判斷,探究法律價值判斷,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落實寬嚴相濟,最終實現實體公平正義。
(四)堅持能動司法,注重司法技術
1.從內部到外部,努力減少認識分歧。一是窮盡內部案件質量監(jiān)督管控機制。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中,落實庭審實質化;在強化法官辦案責任制的前提下,指定合適辦案團隊辦理難辦案件;通過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凝聚共識,提升辦案質效;充分發(fā)揮審委會在討論重大疑難復雜問題、總結審判經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充分發(fā)揮審判疑難法律問題咨詢機制作用。三是在適用外部機制監(jiān)督指導難辦案件時,注意嚴格把握證據標準和法律規(guī)定,將案件討論停留在合理合法化解證據和法律適用認識分歧層面,嚴防因協調配合造成冤假錯案。
2.從實體到程序,注重司法技術。一是堅持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并重,特別是在刑事難辦案件中,案件審理不能偏向于二者中任何一方。二是注重司法技術,彰顯司法公正。司法技術是司法體系自身合理有效的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及法律適用技術。面對難辦案件,充分運用司法技術使糾紛解決方案不僅符合法律要求,而且能夠讓當事人接受,更容易讓當事人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司法公正?!爸鵀橹茷椤?。加強庭審、法律文書公開和充分釋法說理,以公開促公正,公開公正促公信。同時,程序法規(guī)定必須得到嚴格執(zhí)行,司法禮儀、司法威儀也必須在辦案過程中得到體現,這些是實現當事人看得見公正最直接的途徑,也是培養(yǎng)和造就法官正規(guī)化、職業(yè)化、專業(yè)化的最好路徑。
(作者系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