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來,會寧縣認真學習借鑒新時代“楓橋經驗”以群眾期盼為導向尋求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最優(yōu)解”不斷凝聚社會治理合力提升社會治理成效實現(xiàn)“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努力走出一條基層治理、民心凝聚的新路徑為全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奠定堅實基礎。
“一平臺”形成上下貫通、左右聯(lián)動體系。

不斷完善“碼上反映·馬上辦理”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網民留言、信訪初訪等平臺深度融合,加強政務服務熱線、舉報、信訪、調解、網絡輿情、應急管理等多平臺的信息數(shù)據資源共享,實現(xiàn)風險聯(lián)防、問題聯(lián)治、平安聯(lián)創(chuàng)。持續(xù)探索完善“34567”工作機制,著力把“碼上反映·馬上辦理”平臺打造成為民辦實事平臺。2023年,通過各種渠道共接收到群眾反映問題4776條,已辦結4663件,辦結率97.63%。
會寧縣中川鎮(zhèn)中川村村民何云飛9月9日早上9:10通過“碼上反映”平臺反映:自來水從8月份開始,三天兩頭停水,之前停水村社會發(fā)通知,最近直接停水,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用水!要求盡快解決。中川村黨支部書記米宏收到“碼上反映”平臺提醒短信后,立即電話聯(lián)系反映人,了解相關情況后,鎮(zhèn)村立即組織自來水維修人員排查停水原因,隨后積極聯(lián)系縣水務局,組織力量加緊搶修,于9月10凌晨恢復供水,群眾反映問題能夠及時得到解決。
“一機制”構建全域貫通、命案防范格局。

不斷探索完善會寧縣婚戀家庭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關愛工作機制,結合“五治融合”治理模式,全面形成了“黨建引領、多元幫扶、專業(yè)疏導”自上而下的基層婚姻家庭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新路徑。
會師鎮(zhèn)鐘鼓樓社區(qū)居民楊銀麗、會師門社區(qū)居民南文茹、張爾甲2016年7月以來就存在婚戀家庭矛盾糾紛,我們雖然進行了調解,但其矛盾糾紛一直未化解,存在潛在命案風險。今年以來,我們全面落實全縣婚戀家庭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關愛工作機制,早發(fā)現(xiàn)、早排查、早化解,通過關愛措施,各方積極調解,2023 年8月三個人之間長達2年多的婚戀家庭矛盾糾紛矛盾終于化解,我們持續(xù)跟蹤回訪,不穩(wěn)定因素全面消除。截至目前,通過全面落實會寧縣婚戀家庭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關愛工作機制,已成功調處婚戀家庭矛盾糾紛117起。
“三聯(lián)調”實現(xiàn)應調盡調、能調不訴目標。

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突出陣地建設,建立“1+3”工作推進模式,縣綜治中心掛牌會寧縣訴調對接室,同時掛牌人民法院訴調對接工作站、訴調對接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金融糾紛調解室三個綜合調解室。全縣28個鄉(xiāng)鎮(zhèn)全部掛牌“訴調對接室”,全部設立綜合調解室,組成人員以綜治中心、基層法庭和司法所工作人員為主,全面開展訴調對接工作。同時,成立人民調解工作室5家,建立個人調解室10個,拓展調解覆蓋范圍,高效化解矛盾糾紛。截至目前,調處化解矛盾糾紛1163起,化解率96.27%,把可能引發(fā)信訪問題的矛盾糾紛第一時間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訴調對接中心成立以來,調解糾紛233起,成功把一批糾紛化解在訴前。

縣綜治中心接到案件后召開分析研判會,決定由調解員溫霞、王雪霞二人進行調解,同時柴家門鎮(zhèn)派人參與調解。10月26日下午,靳某、陳某、王某三人來到縣綜治中心,由綜治中心副主任郭小寧主持,溫霞、王雪霞二人進行調解。首先對土地歸屬權進行認定,靳某和王某均認為墳地在自家土地范圍內,雙方各自提供了土地確權證書,對地界的劃分進行討論,在柴家門鎮(zhèn)工作人員的協(xié)助下,最終確認墳地占用土地屬于靳某承包地范圍。接著靳某和陳某就墳地問題進行協(xié)商。靳某提出兩種解決方案,要么陳某將墳遷出自家土地,要么給予自己補償。陳某表示當初選定墳地是和王某商量的,現(xiàn)在不接受支付靳某補償,遷墳的話需要考慮風俗習慣,也不能說遷就遷。靳某說不給錢就馬上遷走,雙方僵持不下。溫霞勸說陳某:現(xiàn)在明確地塊屬于靳某,墳地占用靳某土地是既定事實,靳某提出要求也是合理的,要認真考慮解決辦法。又對靳某解釋陳某的難處,雖然未經同意占用,也是出于無心,并非故意,不管補償還是遷離都需要時間。同時提出商定一定期限,由陳某把墳遷走,恢復土地原樣。靳某和陳某重新協(xié)商,聽取溫霞建議,商定陳某于2024年1月31日前將墳遷出。至此,這起糾紛圓滿解決,靳某、陳某、王某三人也都表示事情得到解決,再沒有矛盾,今后還是和睦相處。
靳某最后表示:“這次調解明確了土地的歸屬,墳地問題也得到了解決,我們三家也沒有傷了和氣,非常感謝你們!”訴前調解快速高效地解決了矛盾糾紛,有效減輕了群眾訴累,提升了群眾對綜治中心調解工作的認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