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日益增多,這類糾紛往往涉及金額較大,處理不當很可能引發(fā)社會矛盾。日前,會寧縣綜治中心充分發(fā)揮訴調對接工作優(yōu)勢,成功調解了一起房屋面積差額引發(fā)的買賣合同糾紛,有力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16年6月,會寧縣會師鎮(zhèn)居民劉某在某房地產公司處購買房屋一套,并辦理了相關購房手續(xù),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了建筑面積及商品房每平米3100元,劉某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額房款。待領到不動產權證書后,發(fā)現該產權證書中載明房屋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其后,劉某多次向某房地產公司主張權利未果。無奈之下,將某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
會寧縣人民法院接到訴訟申請后,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適宜調解。征得雙方同意后,第一時間對接會寧縣綜治中心,綜治中心指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員王鵬進行調解。面對這一棘手問題,調解員憑借豐富的經驗,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耐心的調解和疏導,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釋法析理。
房地產公司經理張某表示“不是不履行約定,現在房地產行業(yè)不景氣,公司債務較多,暫時沒有錢來補差額”。由于房地產公司沒有現款,調解員積極聽取劉某訴求,建議以物業(yè)費、水電費等管理費用抵消房款,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的意見:房地產公司多收劉某的房屋面積差價以物業(yè)費、水電費等管理費用抵消房款,直到抵清為止,雙方當事人就此簽訂了一份抵賬協(xié)議,并申請了司法確認。至此,該起糾紛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