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會寧縣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涉彩禮返還的離婚糾紛案,被告當場履行返還義務,真正實現(xiàn)了案結事了人和。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和被告朱某于2024年1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楹笾炷痴医杩诨啬锛揖幼。?024年3月從張某家中出走再未回歸。張某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無法挽回,后雙方多次協(xié)商返還彩禮未果。2024年11月,張某向會寧縣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朱某返還彩禮及其他因締結婚約產生的花銷。
承辦法官了解到,雙方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相識時間較短,登記后共同生活時間僅一個多月,一直處于分居狀態(tài),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承辦法官多次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關于“返還彩禮”的相關規(guī)定,從彩禮數額、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生育子女等實際情況出發(fā),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諒互讓,最終雙方離婚,當事人就彩禮返還事宜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當庭返還彩禮。
法官提醒
彩禮本是一份美好的祝愿,而不是衡量感情的籌碼。婚姻禮俗應崇尚文明節(jié)儉,物質只是情感交往的助推劑,兩情相悅、攜手共進才是婚姻穩(wěn)定的基石。彩禮的給付要結合自身家庭經濟情況量力而為,不要讓高價彩禮成為日后生活的沉重負擔,廣大青年朋友要更加理性地對待婚戀,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 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