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成公司股東,發(fā)生債務是否擔責?
——白銀區(qū)法院依法審理一起人格權糾紛案
來源:白銀政法網(wǎng)
責任編輯:薛皓方
發(fā)布時間:2019-05-21
本網(wǎng)訊(通訊員 謝清華)2019年1月3日,白銀市白銀區(qū)法院依法受理一起人格權糾紛案。原告張某訴稱,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上海億充萬家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為該公司股東及董事,并被被告公司對外披露。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將其姓名從被告公司股東、董事中刪除,并在《白銀日報》上澄清申明和賠禮道歉。庭審中,被告承認原告的全部訴求。法院經審理,于1月11日做出如下判決:
一、上海億充萬家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權行為,協(xié)助辦理將張某的姓名從其公司股東、董事中除名的登記,停止使用張某的姓名;
二、上海億充萬家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白銀日報》上刊登張某不是其公司股東、董事的澄清申明,并向張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以案釋法
不知情成為公司股東,當事人應當如何維權?
在不知情下,成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顯然是對方違規(guī)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以取得公司登記。此時可以要求對方主動改正,如對方不予理會,可以向工商局舉報并申請撤銷公司登記,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并要求賠償損失。如果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應當及時申請執(zhí)行異議。
如果公司發(fā)生債務,不知情者是否需要擔責?
此情形在公司法理論中被稱為冒名出資,不知情者其實是冒名股東。冒名股東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義(如死人或者虛構的人)出資登記,或者盜用真實的人的名義出資登記的投資者。對于惡意的冒名行為,冒名者和被冒名者都不能被認定為股東。對冒名登記的公司債務,應當由盜名者承擔無限責任。
法官提醒
類似案件時有發(fā)生,一旦身份證被人盜用、冒用或借用,極有可能會損害自己的權益。所以請廣大市民妥善保管重要證件、避免遺失,更不能將其隨意出借,以避免類似不必要的麻煩。(白銀市白銀區(qū)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