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依法及時發(fā)放征地補償費
來源:白銀政法網
責任編輯:薛皓方
發(fā)布時間:2019-08-27
本網訊(通訊員 何正軍 馬環(huán)宇 石棟太)隨著城市發(fā)展水平日益提升,土地征收工作不斷推進。與之相關的矛盾糾紛頻發(fā)。近期,白銀市白銀區(qū)人民法院西郊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原告吳某系被告某鎮(zhèn)某村民委員會村民,該村2.5畝土地由原告以家庭方式承包經營。2016年3月3日,涉案土地被征收,因原告的兄弟參與分配該征地補償費用,經該鎮(zhèn)人民政府及被告調解無效,致使原告未取得屬于自己的征地補償費用,故釀成糾紛。
【法官說法】
本案中,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有權取得土地的征收補償款。庭審中,被告辯稱本案爭議的征地補償款由該鎮(zhèn)人民政府直接向原告發(fā)放,與其無關。雖然被告不是本案征地補償款的直接發(fā)放主體,但是征地補償款是經過被告核報后由鎮(zhèn)政府予以發(fā)放,被告是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主體。同時,本案涉案的征地補償款在向村民發(fā)放前已到賬,應視為鎮(zhèn)政府替被告保管并發(fā)放征地補償款。被告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在核實村民被征用的承包地后,就應當及時進行核報,而不能因非承包人參與分配而損害承包人的利益,導致原告應得的征地補償款無法領取,被告應當承擔向原告發(fā)放征地補償款的責任。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42條第2款的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白銀市白銀區(qū)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