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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會寧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宣判了被告人張某、李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5月份,被告人張某、李某夫婦在其經(jīng)營的保健品店內,在無票證、無合格證明的情況下銷售“XX保健品”。經(jīng)鑒定,該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民事部分,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會寧縣檢察院與被告人張某、李某就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達成調解協(xié)議:1.被告人張某、李某立即停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2.被告人張某、李某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由此產生的公告費用由其承擔。
對于刑事責任,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李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銷售含有國家禁止添加成分的保健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以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最終判決二被告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無小事,為確保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食品生產者和經(jīng)營者務必合法、合規(guī)、誠信經(jīng)營,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提醒廣大消費者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從正規(guī)渠道購買相關產品,購買時查看食品經(jīng)營者是否具有相關資質,購買的食品是否有食品名稱、成分、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商名稱、地址等信息,并檢查是否有食品合格證明,不購買低價的“三無”產品。對發(fā)現(xiàn)的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食品及時向食品監(jiān)督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