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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還原
李某與張某某曾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李某因自身征信存在問題,不能辦理按揭貸款,便以朋友張某某的名義在甘肅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置一輛小型轎車,并以該車輛作抵押辦理按揭貸款,包括首付款在內的各項費用均由李某支付,車輛交由李某管理使用。起初,李某每月將車貸轉交給張某某,由其代為償還,后該車輛在李某使用管理期間被他人開走,李某便以車輛登記在張某某名下為由拒絕繼續(xù)償還貸款,張某某害怕自己征信受損,便代李某償還了部分貸款本息。余款因張某某無力償還,汽車服務公司將張某某訴至當?shù)胤ㄔ?,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已執(zhí)行完畢,案涉車輛解除抵押。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張某某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返還其代替償還的所有款項。
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所有權采取的是登記對抗,而非登記設立,機動車的登記所有人并非一定是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機動車屬于特殊動產,其所有權的設立和轉移,自交付時發(fā)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案涉車輛由被告李某出資購買并實際占有、使用和管理,車輛實際所有人應為被告。被告以車輛登記在原告張某某名下歸原告所有的意見,與事實相悖,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雙方達成“借名買車”口頭協(xié)議系因被告征信不良無法辦理按揭貸款,并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guī),故該協(xié)議是合法且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張某某為其墊付的購車款本息以及訴訟費用。
法官提醒
“借名買車”隱患多。對于實際出資人而言,可能會產生車輛被登記車主抵押、出售,車錢兩空的困境。對于登記車主而言,如果車輛有車貸,那可能出現(xiàn)本案中實際使用人不按約還貸,則其還應當承擔對外償還貸款等責任,車輛違章、出交通事故時,登記車主也可能要承擔責任。每個人都要對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負責,因為不懂拒絕或者礙于情面,而將自己的征信借給他人使用,往往會造成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僅嚴重影響到自己的生活,還容易演變成“出力不討好”的兩難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