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信網絡的飛速發(fā)展,利用電話、短信、互聯(lián)網等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進行詐騙的行為層出不窮,我國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也進行嚴厲打擊。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過程中,銀行卡作為接收和轉出被騙資金的中轉站,就成為了一個重要的作案工具。而一些人貪小便宜、想賺快錢,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成為了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
本期案例,結合平川法院審結的一起出借銀行卡獲利的案件,深入了解刑法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相關規(guī)定。
案件回顧
2023年2月,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主動聯(lián)系上家并組織將周某和王某(已不起訴) 各自的一張中國銀行卡、手機及手機銀行密碼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供給他人用于非法資金走賬。張某和周某共獲利2000元。
2022 年 9 月,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自己的一張農村信用社銀行卡、手機及手機銀行密碼等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供給他人用于非法資金走賬,獲利 1000 元。
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均依法應予懲處。根據被告人張某、周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周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人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二、被告人張某未退繳的違法所得 2000 元,責令其繼續(xù)退繳,依法子以沒收,上繳國庫。周某退繳違法所得 1000 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
我們平時常說的“幫信罪”全稱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近幾年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高發(fā),大多數涉案人員系剛踏入社會,法律意識淡薄,貪圖蠅頭小利而成為他人犯罪幫兇的年輕人。很多“幫信罪”的犯罪分子并未意識到出借、出售銀行卡、手機卡等行為的嚴重性,僅僅為了貪小便宜、賺快錢,不知不覺間便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平川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依法嚴厲打擊出售銀行卡、手機卡等行為,嚴格依法認定幫信罪,發(fā)揮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保障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不要輕信網絡上或者路邊小廣告宣傳的高薪兼職,天上不會掉餡餅,莫因貪圖小利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