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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梁某與王某簽訂《水泥產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梁某向王某供應普通硅酸鹽水泥207.76噸,每噸單價為310元,金額為64405.6元。梁某按照王某要求將約定的貨物運輸至指定的地點交付驗收。貨物供應完畢后,經(jīng)雙方結算本次貨物實際價款為64405.6元,梁某按照王某要求開具等額發(fā)票,但王某僅向梁某支付50000元貨款,其余14405.6元貨款至今未曾支付,于是梁某將王某訴至法院。
景泰縣人民法院接到受案申請后,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適宜調解。經(jīng)征得雙方同意后,第一時間對接景泰縣綜治中心進行訴前調解。受理案件后,調解員王希武梳理案件事實,多次通過電話、微信聯(lián)系雙方當事人,聽取當事人陳述,耐心疏導,緩解雙方當事人對抗情緒和心理壓力。一方面,幫助王某分析利弊并認清責任,釋明支付貨款是其應盡的義務,不應以其他理由推諉或延遲支付,以及判決執(zhí)行可能帶來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又采取了“面對面”的調解方式,曉以法、明以理、動以情。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王某當場給付了梁某剩余貨款14405.6元。至此,該起案件得到了圓滿解決。
本案中,調解員本著“自愿、合法、公正、保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的原則,讓糾紛雙方充分表達意愿,提供相關證據(jù),抓住糾紛焦點,深入溝通協(xié)商,并積極釋明法律規(guī)定,從正反兩方面為當事人雙方進行案情解析,提出了合理的解決方案,現(xiàn)場履行了協(xié)議,實現(xiàn)了案結、事了、人和。
當場調解,即時履行,消弭分歧,切實解決群眾難題,達到了同步實現(xiàn)糾紛化解和案款給付的效果,實現(xiàn)了“一件事一次了”,使人民群眾感受到了司法力度與司法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