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2日,平川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程某洋、程某濤涉嫌販賣毒品案在平川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平川區(qū)人民檢察院主動邀請一名人民監(jiān)督員列席該案的庭審旁聽,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活動進行全程監(jiān)督。
【案情回顧】
2024年4月23日,平川籍男子張某聯系被告人程某洋求購毒品,并通過微信向程某洋支付毒資,程某洋聯系被告人程某濤,程某濤向彭某求購毒品,彭某收款后因其聯系不到上家,未提供毒品。次日,因張某催要毒品,程某洋聯系程某濤,程某濤催促彭某,彭某稱再支付部分毒資可提供毒品,張某遂再次通過程某洋、程某濤向彭某支付部分毒資。彭某收取毒資后,以“埋包”方式將毒品藏于一小區(qū)樓道內,并將藏毒地點通過程某洋、程某濤發(fā)給張某,張某在指定地點取得毒品。后被民警查獲,該毒品凈重0.14克,從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開庭審理】
庭審中,公訴人依法宣讀起訴書,向法庭分組出示在案證據材料,圍繞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定罪量刑發(fā)表公訴意見,有力指控了兩名被告人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二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
檢察官提醒
“埋包”是一種新型的毒品交易方式,賣家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將毒品藏匿在某個不起眼的角落,等到有買家時,再通過微信告知買家相應位置,由買家自行取貨。整個過程中買家和賣家全程沒有接觸,彼此不知道對方的身份,此即是所謂“人、毒、財”分離的“非接觸式販毒”。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警惕,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充分認識毒品的危害,增強防毒意識,筑牢拒毒防線,遠離毒品犯罪,守護綠色人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