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貨款后因資金周轉困難,向賣方公司的職工出具借條一份。出具借條后仍未付款引發(fā)糾紛,屬于民間借貸糾紛還是買賣合同糾紛?近日,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欠付貨款引發(fā)的矛盾糾紛,經調解,被告分4期向原告支付貨款約200萬元。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份,原告某石化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某供應柴油,原告供貨七次。雙方結算后,被告王某向原告某石化有限公司承諾 15 天內付清,逾期按日萬分之五計息。后因被告王某資金周轉困難,2023年5月,原、被告經協(xié)商一致,被告王某將拖欠原告某石化有限公司的柴油款和違約金,合計1996517.41 元轉化為被告王某向原告的借款。同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公司員工周某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 “本人王某今借到周某人幣 1996517.41元,……”。借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某石化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不斷推諉,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分文未還。
原告訴請:償還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15.4%計算支付利息。
法院調解
審理中,被告王某稱其是和原告某石化有限公司員工周某簽訂的買賣合同,后向周某出具了借條,該筆款項實際上是欠付原告某石化有限公司的貨款。請求調解。
由于原、被告雙方均認可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系買賣合同糾紛,且被告王某認可原告某石化有限公司員工周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同時被告王某具有較強烈的調解意向,承辦法官遂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調解。明晰案件基本情況后,本著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原則,在案件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積極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并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幫助雙方分析利弊。
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分4期付清全部貨款的調解協(xié)議,同時原告自愿放棄利息,但若被告王某逾期支付,則需向原告某石化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至此,該起近200萬元的合同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
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借款人或保證人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實提出抗辯,并提供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此時的案件并非民間借貸案件,而是買賣、合伙、承攬合同或其他糾紛。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xié)議,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