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縣人民法院辦案法官與人民陪審員“法理情”三管齊下,成功調解一起涉及違約金的發(fā)回重審民間借貸糾紛。
糾紛起因
2016年1月16日,馮某向張某出借人民幣現(xiàn)金14萬元,張某承諾于2016年12月16日還清,并約定到期還不清,則由借款人張某和擔保人武某家中同等價值的財產作抵押,借款人張某愿意承擔每天5%的違約金,出現(xiàn)糾紛交景泰縣人民法院處理。之后,張某陸續(xù)還款9.62萬元,余款4.38萬元未償還,馮某遂將借款人張某和擔保人武某訴至景泰法院。
調解過程
一審判決后馮某不服提起上訴,白銀中院審理后裁定發(fā)回重審。該案在重審過程中,鑒于擔保人武某無法聯(lián)系上,原告馮某遂撤回對武某的起訴,原告馮某認為被告張某對該筆借款逾期不還,應該按照雙方約定承擔每天5%的違約金。并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張某償還下剩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共計近30萬元。
經審查,合議庭成員一致認為該起案件通過調解更能解決糾紛,在“背靠背”調解過程中,主審法官得知被告張某由于工程款長期結算不上,債臺高筑,便組織雙方面對面調解,合議庭成員從法理、情理的角度,對雙方進行耐心細致地勸導,同時向被告張某釋法析理,重點告知張某按照法律規(guī)定,違約金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
達成調解協(xié)議
經過多輪“拉鋸式”調解,雙方當事人從激烈的言詞爭辯到心平氣和,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張某承諾于2026年12月30日前還清原告馮某借款本金、違約金及利息共計10萬元。至此,一起發(fā)回重審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在合議庭成員耐心細致的調解下得以妥善化解。